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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iday, September 30, 2011
高院裁定 入境條例限制外傭居港權 與基本法條文不符
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認為
《基本法》列明,任何人只要在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,就符合永久居民資格
但《入境條例》限制外傭不符合通常居港要求,是凌駕《基本法》。
不過,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在庭上曾指出
《基本法》立法原意,可追溯至84年中英聯合聲明,當時中英政府已有意讓立法機關就出入境管制立法,並建議外傭不符合「通常居港」要求
而1971年所訂的《入境條例》,指明難民、領事人員及駐軍留港期間,不得被視為「通常居港」
至97年將外傭列入範圍,可見《基本法》無意刪去立法機關的權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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